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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袁方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袁方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36号。负责人:朱俊,院长。被执行人:袁方有,外号“小东北”,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嘉荫县,鄂伦春族,初中文化程度,武汉市青山区鑫丰源土方工程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嘉荫县,现住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袁方有罚金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鄂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袁方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袁方有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控,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袁方有均无财产;二、2017年8月22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袁方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方有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3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审判员  王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