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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谭丹与株洲金志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丹,株洲金志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旷金美,刘志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丹,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株洲金志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旷金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旷金美,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刘志高,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丹与被执行人株洲金志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鹤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