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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31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某某安装筑炉工程队申请云南禄丰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合同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盘龙区某某安装筑炉工程队,云南禄丰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某某安装筑炉工程队。地址:昆明市白马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工程队队长。被执行人:云南禄丰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地址:禄丰县腰站乡杨家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昆明市盘龙区某某安装筑炉工程队与云南禄丰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依照本院作出的(2004)禄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禄丰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应支付昆明市盘龙区某某安装筑炉工程队工程款1700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已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04)禄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李   永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