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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朝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朝岭,胡美荣,王德良,王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2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七贤路944号。被执行人:王朝岭,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胡美荣,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王德良,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王汝明,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朝岭、胡美荣、王德良、王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258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王朝岭、胡美荣、王德良、王汝明银行存款2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 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