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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春恒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恒,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恒,男,5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林,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春恒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款项,按执行顺序待分配案款,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823民初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