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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衢州建华东旭助剂有限公司与天津德昱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建华东旭助剂有限公司,天津德昱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468号原告:衢州建华东旭助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67105345L,住所地:衢州市绿茵路16号(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徐国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姣女,女,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天津德昱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9342531J,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上高路8号101室(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常小刚。原告衢州建华东旭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德昱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衢州建华东旭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4元,保全费932元,由原告衢州建华东旭助剂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吴 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章 文书 记 员  吴仕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