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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醒、王莉与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醒,王莉,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李醒,男,申请执行人王莉,女被执行人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醒、王莉与被执行人西安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醒、王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569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93837.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756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审判员 王峥伟代审判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