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执复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海霞与张洪林、张校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杜鹃,郑海霞,张洪林,张校林,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执复43号复议申请人:赵丽,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方城县。复议申请人:杜鹃,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方城县。申请执行人:郑海霞,女,蒙古族,生于1963年6月28日,住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张洪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7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校林(张晓玲),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47322-9。法定代表人:梁保均,该公司经理。复议申请人杜鹃、赵丽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人杜鹃、赵丽提出撤回复议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杜鹃、赵丽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如下:准许杜鹃、赵丽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波审判员  焦怡琳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