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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滕树华与郑怡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滕树华,郑怡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再2号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滕树华,男,汉族,1949年8月30日出生,湖南省保靖县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郑怡均,男,汉族,1962年5月14日出生,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文启兵,湖南大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滕树华与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郑怡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滕树华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郑怡均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湘3101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郑怡均以虚假诉讼为由申请再审。本院经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湘310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滕树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郑怡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虚假诉讼的事实,并对虚假诉讼作出书面悔过,恳请法院原谅错误行为。原告滕树华当庭表示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滕树华撤回对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郑怡均的起诉。二、撤销(2016)湘3101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审 判 长  唐蔚雯审 判 员  张清珍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