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国群申请执行芦山县中林一升种煤矿、程俊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群,芦山县中林一升种煤矿,程俊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孙国群,住址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芦山县中林一升种煤矿,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负责人:程俊瑶,该煤矿投资人。被执行人:程俊瑶,住址四川省崇州市。本院执行的孙国群申请执行芦山县中林一升种煤矿、程俊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判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以(2014)雅民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程俊瑶所有的位于崇州市崇阳镇小东街的商业用房、崇州市崇阳镇西街的商业用房、崇州市崇阳镇大东街的车库,进入执行阶段,2016年5月31日以(2015)雅执字第60-4号执行裁定对以上财产进行了续查封。现被执行人程俊瑶已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俊瑶所有的位于崇州市崇阳镇小东街的商业用房、崇州市崇阳镇西街的商业用房、崇州市崇阳镇大东街的车库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学文执行员 张 熔执行员 邓学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苟川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