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志南与青田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南,青田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达,叶伟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703号原告:王志南,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聪梅,浙江丽阳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魏,浙江丽阳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田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360307717,住所地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新区辰光大酒店1单元403室。法定代表人:徐以昌,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土才,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达,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华光公司总经理,住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伟梅,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华光公司职员,住青田县。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志南与被告青田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达、叶伟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志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南撤回对被告青田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达、叶伟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92元,减半收取计4196元,由原告王志南负担。审 判 员 叶灵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