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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段磊、蔡德发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磊,蔡德发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02刑初979号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磊,男,1965年8月8日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云岩区。2016年9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2017年6月5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被告人蔡德发,男,1959年8月10日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云岩区。2016年9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5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磊、蔡德发犯抢夺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宏宇,被告人段磊、蔡德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蔡德发、段磊经预谋后窜至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蔡德发假装熟人上前与被害人蒋某搭讪,后将蒋某带至梭石巷一楼道内,蔡德发以向蒋某借钱为由,趁蒋某拿钱出来不备之机,将蒋某手中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抢走,并转移给被告人段磊,段磊随即下楼逃走。蔡德发也趁机逃离现场。后二人将抢夺所得赃款分赃挥霍。案发后,从被告人段磊处追回赃款人民币700元已发还被害人蒋某俱领。另查明,2017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蔡德发在贵阳市云岩区汪家湾路口,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在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进行盘查过程中,其主动交代了自己抢夺的犯罪事实。同日18时许,被告人蔡德发配合公安民警在贵阳市云岩区旭东巷14栋6楼2号将同案犯被告人段磊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段磊、蔡德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被告人段磊、蔡德发的供述、犯罪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赃款照片、前科材料、被告人段磊、蔡德发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磊、蔡德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段磊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蔡德发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段磊、蔡德发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德发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德发配合公安民警抓获同案犯被告人段磊,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德发、段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蔡德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蔡德发、段磊退赔人民币1,000元给被害人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尉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