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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异议人孙圆圆--蔡志伟与王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志伟,王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异28号案外人:孙圆圆,女,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吉冠星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蔡志伟,男,汉族,1985年1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楠,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执行蔡志伟与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于2016年3月25日对于执行房产证号:2007-06256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孙圆圆称:孙园园与王楠系2009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1年11月30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第二项为:位于濮阳市国槐街4号院2号楼2单元1号,建筑面积78.80平方米,房产证号:2007-062**,该房屋产权所有权归女方所有。该房产已经归案外人所有。经王楠得知:蔡志伟与王楠的债权债务发生在2015年10月15日,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该房产被贵院查封,已经在强制执行拍卖过程中。债务发生时,孙园园与王楠已经离婚,该债务与孙园园无关。该房屋所有权归孙园园所有,与王楠没有任何关系,蔡志伟无权申请执行该房产。蔡志伟向贵院申请查封及执行拍卖申请人所有的房产,是错误的。故,孙园园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于房产证号:2007-06256房产的查封并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称,2015年10月15号,王楠以购买房屋为由向蔡志伟借款1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5天,月息2.5分,王楠向蔡志伟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王楠分四次共还款20万元,目前仍欠借款本金130万元,经蔡志伟多次催要,王楠拒不偿还。经孙园园讲2011年11月30日,王楠与孙园园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将该房屋给付孙园园,但是五六年过去了,经查明房产证号:2007-06256该房产截止到目前为止,仍登记在王楠名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由王楠母亲照顾王楠奶奶使用,显然孙园园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被执行人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暂无能力偿还。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蔡志伟与被执行人王楠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2015)华法民初字753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王楠欠蔡志伟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5.07万元,以后利息按照月息1.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王楠于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借款13.19万元,自2016年4月1日起每月30日前偿还蔡志伟借款本金10万元及当月应付利息,利息以每月还款后的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计算,于2017年4月3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如王楠有任意一期未偿还蔡志伟借款,视为全部借款本息到期,蔡志伟有权对前部借款本息强制执行。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6)豫0902执211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王楠名下证号为濮房权证市字第2007-062**号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另查明,案外人孙园园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内容为王楠、孙园园双方于2011年11月30日协议离婚,离婚后濮房权证市字第2007-062**号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2、离婚证复印件1份,内容为孙园园提供的离婚证。本院查明案外人孙园园对涉案房产濮房权证市字第2007-062**号房产查封措施提出异议,其提交的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证据不足,且涉案房产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楠,本院查封该房产并无不当。案外人要求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所提交的证据不充分,故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孙园园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闫军勇审判员  王方剑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晓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