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鹏辉与廖方、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辉,廖方,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3093号之一原告:张鹏辉,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涛,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方,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13号17字楼EFG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6200456L。主要负责人:温兆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敏,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5号亿达大厦6-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02071C。法定代表人:阮广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敏,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鹏辉与被告廖方、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鹏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8.15元,减半收取计1379.08元。审 判 长 杨荣波人民陪审员 余彩红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