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晓荣与重庆石柱飞泰猪鬃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荣,重庆石柱飞泰猪鬃厂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276号原告:刘晓荣,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被告:重庆石柱飞泰猪鬃厂,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街道红岩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11643256C。法定代表人:向超平,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大文,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刘晓荣与被告重庆石柱飞泰猪鬃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刘晓荣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晓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隆健明人民陪审员 谭奇开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