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5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立新与于沐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新,徐庆丰,于沐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068号原告:陈立新,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住德惠市。被告:徐庆丰,男,49岁,住德惠市。被告:于沐新,男,49岁,住德惠市。原告陈立新与被告徐庆丰、于沐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立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立新负担,邮寄费168元,返还陈立新84元。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