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5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样富与王捷、靳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样富,王捷,靳明俊,姜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670号原告:潘样富,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许玉烨,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捷,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靳明俊,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姜敏,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潘样富与被告王捷、靳明俊、姜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潘样富诉称,2013年3月25日,被告王捷因需经被告姜敏担保,向原告借去人民币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为凭,借条约定:交款地点为黄岩,交款方式为汇入被告王捷指定台州银行账户,账号62×××13,月利率为1.2%,支付方式利随本清;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全部借款本息;若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嗣后,被告王捷、靳明俊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姜敏未尽担保之责。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被告王捷、靳明俊系夫妻关系。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王捷、靳明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自2013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捷、靳明俊承担;3、被告姜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捷、靳明俊、姜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借据中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协议管辖是明确的,现原告户籍所在地为台州市,本案应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