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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0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续球与余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续球,余志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317号原告:张续球,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西省弋阳县,现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李坚,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志祥,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续球诉被告余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续球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续球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续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张续球负担。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晨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