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1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秀琼、黄承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琼,女,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承连,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郑辉,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王秀琼与黄承连、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秀琼在按比例领取案件款4005.08元(含代垫诉讼费275元)后,尚未执结款项为26269.92元。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王秀琼于2017年8月22日同意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81民初1656号案件的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从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兴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