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蔡财凤、钟某等与蒋建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财凤,钟某,钟润铧,钟婉鋆,蒋建荣,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邱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341号原告:蔡财凤,女,195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友斌,男,1972年2月23日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钟某,女,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钟润铧,男,2009年4月3日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理人:钟某,女,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系钟润铧的母亲。原告:钟婉鋆,女,2002年3月13日生,汉族,学生,住长汀县。法定代理人:钟某,女,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系钟婉鋆的母亲。被告:蒋建荣,男,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水西新区闽芝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729718404R。法定代表人:魏宗良,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华,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滨江中路3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856988036F。负责人:何文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坤荣,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龙,男,1983年4月7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建瓯市。原告蔡财凤、钟某、钟润铧、钟婉鋆诉被告蒋建荣、邱龙、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蔡财凤、钟某、钟润铧、钟婉鋆于2017年8月22日以本案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被告邱龙,且被告邱龙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没有对被告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继续起诉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蔡财凤、钟某、钟润铧、钟婉鋆撤回对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财凤、钟某、钟润铧、钟婉鋆撤回对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严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钟友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