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执1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蒋灶严与温国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灶严,温国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19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灶严,女,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温国杭,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蒋灶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国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温国杭应付申请人蒋灶严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被执行人温国杭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面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国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温国杭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粤0183执1931号之一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李润新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洪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