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0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伊力木汗·呵合买提、托尔迪·吐尔逊等与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力木汗·呵合买提,托尔迪·吐尔逊,阿米娜·吐尔逊,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初1793号原告:伊力木汗·呵合买提,女,维吾尔族,1935年2月5日出生,住址:阜康市。原告:托尔迪·吐尔逊,男,维吾尔族,1942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阜康市。原告:阿米娜·吐尔逊,女,维吾尔族,1947年5月4日出生,住址:阜康市。被告: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国。地址:阜康市天池南街米吉斯商住楼(三区二段)13幢1-3号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力木汗·呵合买提,托尔迪·吐尔逊,阿米娜·吐尔逊与被告阜康市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伊力木汗·呵合买提,托尔迪·吐尔逊,阿米娜·吐尔逊2017年8月22日以我方证据不足,补充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力木汗·呵合买提,托尔迪·吐尔逊,阿米娜·吐尔逊的撤诉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力木汗·呵合买提,托尔迪·吐尔逊,阿米娜·吐尔逊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1460元由原告伊力木汗·呵合买提,托尔迪·吐尔逊,阿米娜·吐尔逊承担。审判员 艾克帕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古 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