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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041号原告:于某某。被告:郑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发,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以自愿撤回本案诉讼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以自愿撤回本案诉讼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薄新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