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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怀江、王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怀江,王健,李庆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机构代码:13927444-4。被执行人:朱怀江,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赣榆区。被执行人:王健,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赣榆区。被执行人:李庆涛,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赣榆区。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怀江、王健、李庆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赣商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1100元,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三被执行人均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已登记扣押被执行人李庆涛轿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健因身体原因不宜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另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案件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能结案,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董作利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