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绍兴市捷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捷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376号原告:绍兴市捷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马山镇东安村。法定代表人:王仁昌,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慧慧、王海琴,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林超颖,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绍兴市捷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绍兴市捷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市捷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元,由绍兴市捷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嘉瑜?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