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594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朱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朱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594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负责人:王义明。委托代理人:殷国春。被告:朱俭,男,197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连云港分行)诉被告朱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连云港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殷国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连云港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朱俭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违约金93942.77元,并判决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至欠款还清之日;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4年7月、2016年9月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信用卡合同,约定透支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为10元;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之后被告刷卡消费,至2017年6月14日,卡号尾号1329信用卡项下被告未偿还本金59245.77元、利息297.33元、违约金2620.71元,共计62163.81元。卡号尾号8558的信用卡项下被告未偿还本金29502.61元、利息1265.05、违约金1011.3元,共计31778.96元。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因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朱俭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俭持有原告办理的信用卡两张,卡号分别为40×××58(原始信用额度20000元,后调整为50000元)、6259063216471329(信用额度10万元)。原告持信用卡消费后未能及时还款,截止2017年6月14日,尾号8558的信用卡尚欠本金29502.61元,利息1265.05元,违约金1011.3元;尾号1329的信用卡尚欠本金59245.77元,利息297.33元,违约金2620.71元。原告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所举证的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消费交易清单、催收记录、对账单、逾期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朱俭与原告中行连云港分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朱俭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应按约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现其逾期未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借款本金88748.38元、利息1562.38元、违约金3632.01元(后续利息、违约金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俭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庆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