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2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陇西县首阳中药材协会诉XX等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西县首阳中药材协会,汪某,甄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贾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603号原告:陇西县首阳中药材协会。住址:陇西县首阳镇中药材市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21122585908750U。法定代表人:田小虎,系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车龙剑,陇西县文峰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被告:甄某某。系汪某妻子。被告:孙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孙某某、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鲜艳平,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系孙某某妻子。被告:贾某某。系赵某某妻子。原告陇西县首阳中药材协会诉被告汪某、甄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贾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陇西县首阳中药材协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陇西县首阳中药材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陇西县首阳中药材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30元,减半收取计3315元,由陇西县首阳中药材协会负担。审判员  高继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