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袁梅、赵亚丽与赵友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梅,赵亚丽,赵友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367号原告:袁梅原告:赵亚丽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瑞被告:赵友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成原告袁梅、赵亚丽与被告赵友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梅、赵亚丽于2017年8月22日以该案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梅、赵亚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梅、赵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袁梅、赵亚丽负担。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