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执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峰、陈剑祥、陈美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06执1857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陈剑祥,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美金,女,1969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陈剑祥、陈美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红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书,该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于海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金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