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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执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峰、陈剑祥、陈美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06执1857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陈剑祥,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美金,女,1969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陈剑祥、陈美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红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书,该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于海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金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