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湘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171号被执行人:张湘红,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张湘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大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湘红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张湘红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告知书及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按本院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及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湘红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情况。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张湘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帐号8的存款21312元、中国工商银行大连万和支行帐号2的存款31.36元、中国工商银行大连万和支行帐号×××的存款9.45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连普兰店支行帐号×××的存款12467.55元、,共计人民币33820.36元,均已扣划至法院财政缴款帐号。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湘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湘红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湘红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不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条件,因此未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因其正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法未对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张湘红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洪涛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杨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汝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