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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民初1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普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普洱天瑞农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发鹏、刀建兰、尹永、李伟、徐世武、颜丽华、徐彩红、李永庆、李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02民初1853号之一本院2017年5月15日对原告普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普洱天瑞农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发鹏、刀建兰、尹永、李伟、徐世武、颜丽华、徐彩红、李永庆、李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云080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将该判决书中所有“徐彩虹”补正为“徐彩红”。审判长  姚红艳审判员  黄 俊审判员  杨昌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思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