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魏美兰与湖北赤壁亿安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美兰,湖北赤壁亿安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832号原告:魏美兰,女,回族,1961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湖北赤壁亿安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389号。法定代表人:李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魏美兰与被告湖北赤壁亿安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8月22日,原告魏美兰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美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魏美兰负担。审判员 廖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