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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复霞诉路军卫、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复霞,路军卫,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198号原告:姚复霞,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珊,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军卫,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维珍,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绿地中央广场-领海AB座1幢1单元17层11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87127E。负责人:杨帆,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宁,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姚复霞与被告路军卫、陕西锦园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姚复霞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复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00元,剩余78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康 璐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秋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