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衍栋与陈丽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衍栋,陈丽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669号原告:王衍栋,男,汉族,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陈丽婷,女,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王衍栋与被告陈丽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衍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衍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衍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衍栋负担。审判员 彭志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颖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