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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衍栋与陈丽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衍栋,陈丽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669号原告:王衍栋,男,汉族,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陈丽婷,女,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王衍栋与被告陈丽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衍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衍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衍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衍栋负担。审判员  彭志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颖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