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于明师与李富刚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明师,李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于明师,住九台市。被执行人李富刚,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于明师与被执行人李富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民初355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 小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