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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林、刘颖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巴彦县远太购物中心(原:哈尔滨巴彦县远大购物中心)、孙伟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林,刘颖,哈尔滨巴彦县远太购物中心,孙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林,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巴彦镇香云委二十组。申请执行人刘颖,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黑山镇黑山林场厂部一吉委一组。被执行人哈尔滨巴彦县远太购物中心(原:哈尔滨巴彦县远大购物中心)。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步行街。法定代表人孙伟东,该购物中心经理。被执行人孙伟东,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巴彦县远太购物中心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宽桥街新发小区F16栋3单元2楼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林、刘颖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巴彦县远太购物中心(原:哈尔滨巴彦县远大购物中心)、孙伟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6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子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