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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宜城市聚缘阁餐馆与何胜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城市聚缘阁餐馆,何胜海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2264号原告:宜城市聚缘阁餐馆。住所地:宜城市前进路。经营者:何嫔(曾用名何平),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城市。被告:何胜海(曾用名何生),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城市聚缘阁餐馆与被告何胜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城市聚缘阁餐馆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城市聚缘阁餐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城市聚缘阁餐馆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宜城市聚缘阁餐馆负担。审判员  许昌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