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崔某某申请执行梁某某、李某、王某某、李某某决定从今天一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梁某某,李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某某市某某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某某县某某镇。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郑荣军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