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旗亮、林兴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旗亮,林兴园,邓家锯,刘晓燕,朱和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454号申请人:刘旗亮,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人:林兴园,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人:邓家锯,女,194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人:刘晓燕,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朱和众,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南大路茅坪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661508117。负责人:肖燕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旗亮、林兴园、邓家锯、刘晓燕与被申请人朱和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旗亮、林兴园、邓家锯、刘晓燕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朱和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价值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刘旗亮、林兴园、邓家锯、刘晓燕向本院提供申请人刘旗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80的存款20000元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刘旗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80的存款20000元;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朱和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所有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刘旗亮、林兴园、邓家锯、刘晓燕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奕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琳附保全提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为便于执行人员留出充足时间做好工作安排,建议申请人最好提前十五天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