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长强与文水县北张乡苏家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长强,文水县北张乡苏家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苏长强,农民。被执行人:文水县北张乡苏家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润成,系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苏长强申请执行文水县北张乡苏家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文水县北张乡苏家堡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58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世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