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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柯增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增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6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增林,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珙县,现住浙江省苍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增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增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9日零时45分许,被告人柯增林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C×××××号(临时牌照)小型轿车,行经平阳县鳌江镇古鳌南路26号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柯增林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mg/100ml,达醉酒程度。上述事实,被告人柯增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法医理化毒物检验报告书,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增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柯增林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增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游乐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温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