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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宋靖与上海播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靖,上海播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636号申请执行人:宋靖,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上海播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郑贇。关于宋靖与上海播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普劳人仲(2016)办字第29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播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系缺席裁决,被执行人上海远骥进出口有限公司已搬离注册经营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登记记录,在全国网络财产查控系统中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63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