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秋尧、杜红喜等与宋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尧,杜红喜,刘文姬,宋玉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749号原告:刘秋尧,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杜红喜,女,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刘文姬,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宋玉存,女,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刘秋尧、杜红喜、刘文姬与被告宋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秋尧、杜红喜、刘文姬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秋尧、杜红喜、刘文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秋尧、杜红喜、刘文姬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刘秋尧、杜红喜、刘文姬负担。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帅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