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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秋尧、杜红喜等与宋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尧,杜红喜,刘文姬,宋玉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749号原告:刘秋尧,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杜红喜,女,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刘文姬,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宋玉存,女,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刘秋尧、杜红喜、刘文姬与被告宋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秋尧、杜红喜、刘文姬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秋尧、杜红喜、刘文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秋尧、杜红喜、刘文姬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刘秋尧、杜红喜、刘文姬负担。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帅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