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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白燕与戚笑言、崔柏林、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燕,戚笑言,崔柏林,王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2民初577号原告白燕,住所地辽源市。被告戚笑言,住所地辽源市。被告崔柏林,住所地辽源市。被告王宏,住所地辽源市。原告白燕诉被告戚笑言、崔柏林、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白燕,被告戚笑言、崔柏林、王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戚笑言向白燕借款人民币4750000.00元,崔柏林、王宏是此笔借款的担保人,双方对还款日期及利息进行了约定,戚笑言承诺在2017年2月6日偿还其中300万元,2017年2月11日将剩余的175万元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戚笑言立即给付借款4750000.00元,崔柏林、王宏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戚笑言答辩称,起诉事实属实,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崔柏林答辩称,起诉事实属实,无异议。被告王宏答辩称,起诉事实属实,无异议。在当庭举证、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欠条一份、转款记录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三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戚笑言、崔柏林、王宏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戚笑言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欠条,欠原告白燕人民币475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担保人为被告王宏、崔柏林。借条出具后,戚笑言偿还14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戚笑言向原告白燕借款并出具欠条,借款事实清楚,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白燕要求被告戚笑言偿还借款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就偿还145万元全部为利息还是全部为本金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经被告崔柏林计算截止2017年7月31日利息数为145万元,该笔借款应为利息。被告王宏、崔柏林为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戚笑言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白燕偿还借款人民币475万元。二、被告王宏、被告崔柏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如未能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戚笑言、崔柏林、王宏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拓人民陪审员  孙景梅人民陪审员  李桂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业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