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常春、王丽、陈宝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常春,王丽,陈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营业场所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号盟科官邸A1栋1号。负责人:马滨柱,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常春,女,1964年3月29日生,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王丽,男,19782年4月18日生,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宝峰,男,1982年3月24日生,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常春、王丽、陈宝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26299.4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元、公告费56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