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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骆驼与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驼,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820号申请执行人骆驼,男。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驼与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渝0107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骆驼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查询银行、房管、车管等执行措施。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尚欠骆驼40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付,另本案执行费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7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永清审 判 员  秦 波代理审判员  钱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