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骆驼与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驼,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820号申请执行人骆驼,男。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驼与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渝0107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骆驼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查询银行、房管、车管等执行措施。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尚欠骆驼40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付,另本案执行费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7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永清审 判 员 秦 波代理审判员 钱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