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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英华与张嘉硕、牛彦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华,张嘉硕,牛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华,女,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张嘉硕,男,1991年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牛彦波,女,1986年6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李英华与被执行人张嘉硕、牛彦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张嘉硕、牛彦波偿还5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嘉硕���牛彦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张嘉硕、牛彦波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嘉硕的银行工资款,及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嘉硕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张嘉硕、牛彦波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英华暂未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李英华申请对被执行人张嘉硕、牛彦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