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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严海丰与产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海丰,产南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2001号原告:严海丰,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产南胜,男,199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严海丰与被告产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严海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海丰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海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严海丰负担。审判员  姜敬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