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91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汨罗商业银行与徐娟、杨红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娟,杨红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91民初221号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屈原路46号。法定代表人:甘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裕,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娟,男。被告:杨红亮,男。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娟、杨红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计712元,由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欧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文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