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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仿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仿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2187号原告: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人和路163号一层。法定代表人:胡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晓光,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仿山,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赖仿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赖仿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渭强审判员  李淑萍审判员  徐 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